土豆訂單交收管理細則(暫行)
發布時間:2022-03-25
國商商品交易中心
土豆訂單交收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交收業務,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收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商商品交易中心訂單商品交易業務交易規則(暫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交收業務按本辦法進行,交易中心、市場服務機構、交收倉庫等相關業務參與單位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收細則
第三條 交收是指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買賣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商品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過程。
第四條 交易中心“訂單交易模式”實行到期交收,協議交收。
第三章 協議交收與到期交收
第五條 協議交收是經雙方友好協商各條件,報交易中心同意后形成的交收行為。協商的內容包括︰交收商品的價格、質量、規格、數量、時間、交收地等。
第六條 到期交收是指買賣雙方在電子合同約定的交收時間,進行實物交收的行為,具體流程按下列條款執行。
第七條 入庫申請
交易商最遲在交收月最后交收日前(具體見合約商品的上市說明書)完成交收入庫步驟,否則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入庫業務。
(一)交易商向指定交收倉庫或臨時交收倉庫發貨前,應到交易中心填寫《商品入庫申請審批單》。
(二)交易中心應考慮交收倉庫庫容等情況,并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在兩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安排交收倉庫和入庫時間,通知交收倉庫,并由交易中心為交易商開具《入庫通知單》。
第八條 商品入庫
(一)交易商應當在交易中心批準的《入庫通知單》中指定時間內完成入庫。
(二)商品到庫后,由交易中心現貨部或第三方質檢機構(具體由交易商選擇)負責檢驗,檢驗時,賣方交易商應當到指定交收倉庫監收;不到倉庫監收的,視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倉庫驗收結果。交收委員會或第三方質檢機構(例如SGS)辦理初檢業務,僅負責對商品辦理入庫和生成注冊倉單,交收委員會或第三方質檢機構的初檢結果不具有商品是否符合交收標準的裁定效力。交收期內第三方質檢機構的檢驗裁定報告具有品質鑒定效力。
(三)賣方交易商須提前安排人員輔助檢驗及后續入庫,并不得干擾檢驗人員抽檢。
(四)商品檢驗合格后由指定交收倉庫向賣方交易商開具交易中心規定格式的《存貨憑證》。
(五)商品入庫后,指定交收倉庫應采取合理的倉儲標準保證商品的質量和數量,非因商品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倉儲商品的數量缺失或質量問題的,交收倉庫須直接向買方或賣方交易商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交易商商品交收前在交收倉庫存放的,交收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原始儲存合同;
(二)原始存貨人身份證;
(三)交易商和倉庫方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聲明;
(四)交收倉庫開具存貨憑證。
第十條 倉單注冊
第十條 倉單注冊
交易商持指定交收倉庫開具的《存貨憑證》,經交易中心核準后進行倉單注冊并開具倉單注冊憑證。倉單一經注冊,便形成《注冊倉單》,交易商如果申請倉單抵頂關聯成功,對應訂貨的階段性履約訂金直至交收不再提高,但倉單不能用于抵免交易中的浮虧。
第十一條 交收月最后三個交易日開始不允許訂立只可轉讓。
第十二條 交收期內第三方指定檢驗機構檢驗,檢測報告結果為質量判定結果。交易中心承認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參與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視為無條件接受。
第十三條 未進行倉單注冊的賣方交易商與所有買方交易商須在其履約訂金賬戶存入足額對應階段性履約訂金和其他交易、交收費用,否則視為違約。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規定單一交易商最小交收量為30噸并以1噸整數倍增加。
第十五條 最后交易日次日閉市后進行交收匹配,買賣雙方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中心為買方交易商開具提貨單,買方交易商在規定時間內憑提貨單到指定交收倉庫辦理提貨。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規定的最后提貨期為最后交收日之后的第3個自然日,買方交易商必須在交易中心規定的提貨期內完成提貨,逾期未辦理完成的,交易中心和交收倉庫不對商品質量和數量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結果相關交易商自行承擔。如需續存,由買方交易商和倉庫方另行辦理。
第十七條 交易商可以自行到庫提貨、委托第三方提貨或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但交易商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時,應與倉庫方自主協商,交易商應當到庫監發;交易商不到庫監發的,視為認可指定交收倉庫發貨無誤。
第十八條 指定交收倉庫發貨時,應收回提貨單加蓋貨訖專用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九條 貨款劃撥和費用支付
一、交易商辦理交收預報時,按40元/噸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收手續費,交收倉管費以交易中心官網交收公告為準。
二、買方交易商在商品完成出庫后進行質量、數量判定,向交易中心提交《收貨確認函》確認無異議,交易中心根據《收貨確認函》劃撥80%貨款給賣方。在最后提貨日下午15:30前,未提交收貨確認函或未提出異議,交易中心則默認買方無異議收貨,自動劃撥20%貨款給賣方。
三、從買方確認收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買方無異議,交易中心向賣方支付剩余20%貨款,交收完成。
四、最后提貨日之前的倉儲管理費由賣方支付,過后由買方支付,具體費用標準見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
五、買方提出索要發票,并支付賣方稅費(具體由雙方協商),賣方應當在收到稅費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開出等額發票,雙方如有異議應雙方自行解決,解決不了雙方可申請泰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檢驗費
(一) 以指定質檢機構收費標準收取,具體以交易中心公告或通知為準;
(二)買賣雙方的質量異議以交收期內第三方檢測質檢報告為準。
第四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條 (一)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商構成交收違約:
1、在規定期限內,交易中心沒有劃扣到賣方足額注冊倉單的;
2、交收數量不符合交易中心規定的最小交易交收數量部分的;
3、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支付貨款的;
4、賣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經指定檢驗機構檢驗不合格后,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將合格的商品入庫,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沒有合格的商品則判定違約;
5、發生違約行為的交易商及交收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交易商及交收倉庫拒不提供證據時,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電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
7、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交收違約情況;
(二)違約處理
構成以上交收違約情況的,違約方將違約金賠付給守約方,違約金=交收價格*違約數量*20%。(注冊倉單抵頂后,買方交易商須履行交收義務,如不履行交收義務,違約金為對應階段的履約訂金。)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體上市交易品種交收說明的,應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參與相關業務活動的交易商應熟讀各項規則和細則,因業務不熟悉而帶來的損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國商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國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國商商品交易中心http://www.hydhk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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