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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蔥訂單交易管理細則(暫行)

  發布時間:2022-01-16    


國商商品交易中心
      洋蔥訂單交易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訂單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商商品交易中心訂單商品交易業務交易規則(暫行)》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交易中心洋蔥訂單交易的各項行為。交易中心、市場服務機構、交易商、資金存管單位、指定交收倉庫、質量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術語與定義
 
      第三條  洋蔥訂單交易是指交易商通過交易市場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商品的訂購或銷售的掛牌交易行為,其他交易商通過買賣方向、商品數量、價格等一系列信息進行摘牌,摘牌成交后即生成電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進行隨時轉讓或進行到期交收、協議交收等業務辦理的現貨交易方式。
      
      第四條  資金存管單位是指對交易資金進行監管、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金融服務機構,交易中心對接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魯清所),開設交易資金專用賬戶,實行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保證交易資金安全。
 
第三章  上市品種和交易時間
 
      第五條  交易中心訂單交易上市交易品種目前包括洋蔥系列品種,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需求繼續報備其他交易品種,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后上市。各交易品種詳情以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第六條  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六(國家法定節假日另行通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交易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易時間。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七條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碼表示,商品代碼所代表的內容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或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中載明。交易商品上市公告通過官方網站提前公布。
      第八條  交易報價是指單位交易商品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或交收地存放的不含稅價格。
      第九條  交易中心的報價貨幣為人民幣,每個商品合約的報價單位、交易和交收品質、升貼水標準等參數信息會在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里詳細說明,并以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為準。
      第十條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過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終端輸入交易商代碼及密碼登錄。
      (二)交易前,交易商須存入充足的交易資金用作履約訂金,以確保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商通過電子交易系統輸入買進或賣出指令發布委托掛牌信息,系統對委托掛牌信息進行排序,對手方交易商可瀏覽這些信息摘牌成交。
      (四)買賣指令經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成交即生效,成交結果即為雙方達成商品訂購電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交易商資金余額不足時,電子交易系統不接受其新的訂立指令。
      (五)交易商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取成交記錄,交易商應及時查詢與核對,如有異議應及時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指令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如未撤銷,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內,繼續參加當日交易,當天交易結束后則自動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后,買賣雙方完全認可并約定可以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單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它交易商,并對此無任何異議。電子交易合同在轉讓時,轉讓方按轉讓價與原訂貨價之間的差價取得或支付合同轉讓價差。
      第十一條  交易雙方通過交易系統達成交易后,須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續費,每個商品合約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將在交易商品上市時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易手續費標準并提前公告。
      第十二條  電子交易合同作為本交易辦法的附件,是本交易辦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業務
 
      第十三條  貨物交收是指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則要求,交易雙方對合同標的物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過程。
      第十四條  申報交收的交易商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備其申報交收商品經營資質及與之相關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具備行業背景的合格產業自然人。持有相關交易商品合同的交易商可申請協議交收或到期交收。
      第十五條  到達交收期前,賣方交易商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貨物入庫的辦理,生成存貨憑證(《存貨憑證》是指交易商將符合現實商品流動環節標準的商品儲存在交收倉庫,交收倉庫向交易商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數量、所有權的有效憑證)。具體時間將在交易商品上市時予以公告,并將交易中心認可的《存貨憑證》提交至交易中心。
      第十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按照《國商商品交易中心交收倉庫管理辦法》及相關的協議合同等相關規定負責對交收貨物進行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提供相關物流配送服務。各指定交收倉庫的相關信息由交易中心發文公布。因設施設備狀況不良、管理不善等可歸責于指定交收倉庫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由指定交收倉庫承擔。
      第十七條  賣方交易商可申請洋蔥倉單抵頂業務,降低資金占用。交收月前月,交易中心提高合約階段性履約訂金至30%后,屆時交易中心開通《注冊倉單》抵頂業務,倉單抵頂不能用于抵免交易中的浮虧,每日賬戶可用資金必須達到上一結算日合同價值的30%作為結算準備金或交收訂金。
      第十八條 《存貨憑證》在經交易中心核準后生成《注冊倉單》,《注冊倉單》可用于交易中心的貨物交收、倉單抵頂、質押融資等業務。
      第十九條  買方付足全款完成交收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向買方開具《提貨單》,買方可憑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貨單》辦理貨物出庫。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對交收貨物進行檢驗。交易中心將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作為認定交收貨物質量的最終依據。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須對其出具的有關憑證和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等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收中買賣雙方因數量、質量等出現的糾紛將按照交易中心相關交易商品的違約規則劃分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基準交收倉庫與其它異地交收倉庫之間的運輸升貼水和地區升貼水按照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及公告信息執行。
 
第六章  結算業務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訂單交易實行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履約訂金制度、每日結算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交易商簽訂電子交易合同時,一般情況下系統將凍結買賣雙方合同金額20%的履約訂金。具體履約訂金比例將在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及公告信息里予以公告調整。
      第二十六條  若發生買方的訂貨價高于當日結算價或賣方的訂貨價低于當日結算價時,為確保合同履行,該交易商須及時補足價差虧損。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實行每日結算制度。每個交易日結束后,交易中心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對交易商履約訂金、盈虧及其它款項進行結算。當日結算完成后,交易中心采用發放結算單據或數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交易商可通過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提取結算數據。
      第二十八條  交易商應對當日結算數據進行核對,如有異議,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申請交易中心結算部復核,否則視為無異議。交易中心對異議核查將以電子交易系統數據庫的記錄為依據做出復核結論。
      第二十九條  結算后交易商可用資金為負數時,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即視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達了的補足催款通知,交易商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交易商未按時補足,并且在當日9:30分前未能自行轉讓訂單,交易中心將在9:30分后對其持有的電子交易合同實行代為轉讓,直至補足所欠款項,可用資金為正。如缺少流動性一直無法代為轉讓,交易中心將對該訂貨量進行代為減少訂貨量。由此產生的所有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在最后交易日釋放雙方履約訂金,買方履約訂金轉為交收貨款,賣方履約訂金轉為交收違約金,同時凍結賣方交收違約金,交易中心對交收貨款的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則。
 
第七章  異議與違約

 
      第三十一條  買方對交收貨物質量、數量無異議,交易中心將剩余貨款支付給賣方,同時釋放賣方交收違約金,票據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商構成交收違約:
      (一)賣方未按規定在交收月最后交收日前辦理入庫交收;
      (二)買方未按規定支付足額貨款;
      (三)賣方交付貨物數量、質量經檢驗不符合交收要求,買賣雙方協商不成;
      第三十三條  交易商如出現違約的情形,交易中心將采取凍結相應的貨款、凍結資金賬戶、限制交易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督促違約方履約或賠償交收違約金于守約方。
 
第八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商品漲跌幅制度、訂貨量限制制度、代為轉讓制度、代為減少訂貨量制度和風險警示等風險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條  除交易中心特別規定的時段或交易商品外,交易中心實行漲跌幅管理。交易中心發布的商品上市說明書將明確說明具體每一種商品的漲跌幅度標準。交易中心有權調整交易商品的漲跌幅度限制。
      第三十六條  訂貨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單個交易合約、單個交易商、單筆交易分別設定最大訂貨量、防止交易風險的措施,交易中心規定單個賬戶最大持倉量詳見各商品上市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交易中心實行代為轉讓制度,對交易商訂貨量超過限額的或未按規定及時追加訂貨履約訂金的,以及發生其它違規行為的,交易中心對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電子交易合同予以代為轉讓。
代為轉讓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違規的交易商承擔,因市場原因無法實行代為轉讓而擴大的損失也由違規的交易商承擔。

      第三十八條  當上市交易的商品價格出現連續多個交易日同方向達到日漲(跌)限幅或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調整漲(跌)限幅大小、提高交易履約訂金、調整交易手續費及按規定代為減少訂貨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風險。
      第三十九條  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當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的制度。
      第四十條 交易中心實行特殊交易商報告制度。當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合約的訂貨量達到交易中心對其規定的訂貨限額80%以上(含本數)時,則達到交易中心報告界限。交易商應主動于下一交易日結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規定向交易中心報告。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訂貨報告標準。
      報告材料包括:
      (一) 填寫完整的《特殊交易商報告表》,內容包括交易商名稱、交易商編號、電子交易合同代碼、現有訂貨數量及方向、訂貨履約訂金、可動用資金;
      (二) 資金來源說明 ;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訂單交易有特別規定的,按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如交易商、合作機構等就本細則辦法各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向泰安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四十三條  本交易規則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國商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四十四條  本交易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國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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